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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英文译本】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五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79.07.06 【实施日期】1980.01.01 【时效性】已被修订【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刑法【唯一标志】 556 【全文】 *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发布日期 1997 年 3 月 14 日实施日期 1997 年 10 月 1 日)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 修订 [1997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2001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三[2001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四 [200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五[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2006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2009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九七九年七月六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五号公布 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相关资料 法律 98 篇 行政法规23 篇 部门规章 161 篇 司法解释302 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 8 篇 最高法公报案例81 篇 裁判文书354 篇 修订沿革相关论文145篇 实务指南实务指南 459 篇 法学教程2 篇 英文译本)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管制 第三节拘役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死刑 第六节罚金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二节累犯 第三节自首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六节减刑 第七节假释 第八节时效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反革命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 第八章渎职罪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 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 定。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 篇 最高法公报案例1 篇 裁判文书2 篇 修订沿革)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 争, 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 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相关资料 最高法公报案例1 篇 裁判文书1 篇 修订沿革)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飞机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犯罪。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 篇 最高法公报案例5 篇 裁判文书5 篇 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下列各罪的,适用本法 (一)反革命罪; (二)伪造国家货币罪(第一百二十二条),伪造有价证券罪(第一百二十三条); (三)贪污罪(第一百五十五条),受贿罪(第一百八十五条),泄露国家机密罪(第一 百八十六条) ; (四)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第一百六十六条),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第 一百六十七条)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前条以外的罪,而按本法规定 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 篇 裁判文书1 篇 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六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 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 除外。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 篇 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七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 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处理;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3 篇 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八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相关论文1 篇 实务指南) 第九条本法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 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 当时的法律、 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 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 适用本法。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 1 篇 司法解释21 篇 地方法规1 篇 最高法公报案例2 篇 裁判文书 3 篇 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 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 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 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 罪。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 5篇 最高法公报案例2 篇 裁判文书 3 篇 修订沿革相关论文 3 篇 实 务指南) 第十一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相关论文4 篇 实务指南) 第十二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相关资料 最高法公报案例1 篇 裁判文书12 篇 修订沿革相关论文5 篇 实务指南) 第十三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 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相关论文2 篇 实务指南) 第十四条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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